摘 要: 执政是围绕某种意图或价值而运用国家权力的过程,其具有鲜明的伦理活动特质。“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构成中共执政伦理的本源性命题。这一本源性命题投射至党所处的不同社会关系中,形成了中共执政伦理的系统结构。党的使命与其执政地位的契合、党的执政行为与责任伦理的契合、党的先锋队性质与党的使命的契合所表达的使命伦理、制度伦理和主体伦理,构成了中共执政伦理的有机整体。使命伦理是党获得和保持执政地位的根本依托,规定了制度伦理和主体伦理的必要性和基本内涵;制度伦理是党行使执政权、运作国家权力的规范要求,体现了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相适应的责任逻辑;主体伦理构成党获得和行使执政权的资格条件,体现了适应党的历史使命内在要求的主体行为规范。
关键词: 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使命伦理;责任伦理;主体伦理
一、执政伦理:一个深具解释力的理论范畴
2021年7月,当代中国迎来了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的光荣时刻。自从有了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谋求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斗争就有了主心骨,中国人民就从精神上由被动转为主动。”回顾百年史,在追求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以及国家富强、人民幸福的道路上,中国共产党无疑是成功的。对成功经验的理论叙事可以有多种途径和方法,比如历史学的、政治学的,等等,但从执政伦理这一政治学和伦理学相交叉的理论范畴出发进行理论叙事具有独特意义。马克思认为社会生活本质上是实践的,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强调人们的伦理选择在社会生活中的基础性和必然性的意义。所谓实践即社会认识见诸社会行动的过程,总包含着某种人们的正当性(伦理)选择。有观点甚至认为:“事实上伦理关系是社会的存在基础而不是社会的上层建筑”。对政党而言,任何政治理论和实践所蕴含的较深刻的价值逻辑即政治伦理,对执政党而言就是执政伦理。正如政治学家们所言:“所有的政治实践的开始,是一种把事物看作是它们应该如何的观念”。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有人甚至认为“政治问题与社会问题一样,首先是个伦理问题”。在中国传统政治极其重视的“治国之道”中,其中的“道”,在某种意义上就是执政伦理的概念。概而言之,如果说中国共产党的成功在于它勇于实践,善于创新,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的话,那么,贯穿三大规律之中的价值或正当性的因素就是其中较为基础和重要的部分。就此而言,执政伦理就是一个具有相当解释力的理论范畴。
第一,从共产党执政规律来看,执政伦理从价值上反映着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内在要求,是共产党执掌政权的根本遵循,研究执政伦理就是研究共产党执政的根本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是个本体论命题,共产党的执政伦理则是个价值论命题。执政规律多强调执政环境(历史、经济、政治、文化、国际等因素)对执政行为的要求和影响,执政伦理则多强调执政价值和规范(理念、制度、行为等因素)对执政行为的要求和影响,二者往往一体两面。所谓执政,狭义上讲就是执掌国家权力,表现为执政党通过国家权力推行特定政治价值的过程。事实上,任何执政行为都是在一定价值的引导和规范下进行的,从而形成特定执政目标和执政后果。当我们强调执政规律时,无非是强调执政的现实历史条件即“历史方位”,以及为什么执政、怎么样执政相互间的必然联系。因此,执政伦理是从合理性、正当性的意义上对执政规律的体现和概括,对共产党执政的时空展现有着基础性影响。
第二,从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来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伦理需要进行系统的梳理和理论概括,以便在历史和比较的视野中形成中共执政伦理选择的规律性认识。20世纪八九十年代苏东剧变以来,社会主义运动处于低潮。在此背景下,中国共产党不仅执政地位越来越稳固,而且执政的效果非常显著,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两大奇迹,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国共产党坚守和推行的执政伦理符合中国历史发展的要求和社会的期待。中国共产党在探索经济文化落后大国建设社会主义的进程中,特别是在党面临执政的考验、改革开放的考验、市场经济的考验、外部环境的考验的新形势下,其执政使命、执政责任、执政制度、执政行为均需在新的历史方位中实现新的展现。如果说一部改革开放史就是中国共产党探索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历史,那么,其中就包含着对党的执政伦理的规律性认识和坚守。在坚守社会主义伦理原则的同时使得价值原则的选择有利于中国的发展,既是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伟大事业的要求和条件,也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基本要求和条件。
第三,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来看,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伦理基础需要进行理论说明。人类政治文明的现代进程中,西方社会形成了以竞争性选举、轮流执政为标志的多党制度。以竞争性选举为机制的民主形式被西方理论描述成为“普世”的政治形式。而中国另辟蹊径,长期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其基本特点是:在政党与政权关系中表现为一党执政、多党参政,在党际关系上则表现为一党领导、多党合作。实践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不仅是当今世界最具特色的政党制度,同时也是推动和保障中国发展成功的关键制度。此制度的合理性、正当性的基础理应获得相应的理论说明。因此,阐明中国共产党成功执政的伦理叙事,夯实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伦理基础,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成功通向未来的重要标志,也是多样态的现代政治文明在制度竞争中充分展现的需要。
总之,中国共产党坚守和践行着怎样的执政伦理才能对中国社会和历史产生如此深远而巨大的影响,是解释其历史成就较为独特的一条学术路径。学术史上,政治学与伦理学历来联系紧密,执政伦理就是一个政治与伦理相融合的概念。
二、执政伦理范畴及其内在结构
近年来,国内关于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的相关研究取得一定进展,形成了若干以政党伦理、执政伦理、执政道德等为主题的研究成果。执政伦理概念是所有这些叙事得以展开的共同基础。关于执政伦理概念,存在着多种相似或相互交叉的看法。多数观点聚焦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认为执政伦理是对政党执掌国家权力合理性和目的性的审视和伦理追问,主要处理三个问题:如何获得执政地位,为什么执政,怎样执政;可被理解为是执政党在执政实践中应然性的道德规范与价值诉求,以及对执政的制度、行为、能力与方式等正当与否的价值判断和理论建构。也有学者基于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来确定相关的论域:“第一,从价值取向来说,党的执政伦理是先进伦理。
第二,从涉及领域来说,党的执政伦理是公共伦理。第三,从基本内容来说,党的执政伦理是建设伦理。第四,从表现形式来说,党的执政伦理是制度伦理。”还有学者强调执政伦理的构成要素,认为它“包括执政理念的先进性、政策制度的伦理性和执政主体的道德性,是执政党世界观、价值观的集中反映”。对于执政伦理所包含的内容层次,同样存在多种观点:有的学者基于执政过程,将执政伦理分为执政理念伦理、执政制度伦理和执政主体德性,认为执政伦理是对执政主体的执政行为的伦理规范体系;有的认为执政伦理主要包括执政党的一系列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和执政者的道德品质;还有学者从功能上将执政伦理分为价值性执政伦理和工具性执政伦理。
总的来看,在现代政党政治意义上,执政伦理指的是执政党获得、行使权力的基本价值遵循,是执政党在执政实践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与价值诉求,以及对执政的制度、行为、能力与方式等正当与否的价值判断和理论建构。本质上,执政伦理回应的是为什么执政、怎么样执政这样的根本性问题。
在当代中国社会关系网络中,中国共产党存在三维关系。一是党与整个中国社会的关系;二是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三是党作为完整的组织系统的内部关系。就上述三维关系的规范内容来看,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具有系统性结构特征。基于第一种关系,党的执政地位的获得以及为什么执政,是基于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将上述代表性转换成为党的历史使命,进而成为全党持续奋斗目标,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即使命伦理。基于第二种关系,党怎样执政、选择何种方式执政,是基于党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通过制度建设将党的执政行为建立在责任伦理基础上而确立的,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制度伦理或责任伦理。党的执政资格和执政能力是基于第三种关系而言的,是基于加强党的“两个先锋队”建设,保证全党马克思主义基础上的团结统一、行动一致,基于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自我革命的战略而确立的,这是中国共产党的主体(组织)伦理。在中共执政伦理的系统构成中,使命伦理是党获得和保持执政地位的根本依托,规定了制度伦理和主体伦理的必要性和基本内涵;制度伦理是党行使执政权、运作国家权力的规范要求,体现了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相适应的制度逻辑;主体伦理构成党获得和行使执政权的资格条件,体现了适应党的历史使命内在要求的主体行为规范。
怎样理解使命伦理呢?在认识论中,使命属于人类的意志范畴,通常是指某种必须予以实现的坚定信念;而基于某种“善”的坚定信念所引发的行为规范即我们所说的使命伦理。坚守使命伦理的政党可称之为使命型政党,使命构成政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依据。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初心和使命即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这一使命是规范党的全部社会关系、全部活动所应遵循诸原则的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根本价值遵循;这一使命最直接地体现在党与人民、党与中华民族以及党与国家的关系之中,因而我们将指导这种关系的伦理原则称为使命伦理。中国共产党是典型的使命型政党。所谓使命型政党,“是一个以吸引人们归依并信奉其理念为主要目的,而非以扩大选民支持而赢得公职选举为主要目标的政党”。作为使命型政党,中国共产党遵循自身行为同国家、民族、人类的发展要求紧密契合的伦理准则,将使命写在奋斗纲领,注入理论体系,使之体现在制度体系之中、融入政治实践活动始终,使命是中国共产党全部执政活动的内生动力。“为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无论是弱小还是强大,无论是顺境还是逆境,我们党都初心不改、矢志不渝”。规定使命具体内涵的基础,是党对于社会主要矛盾和社会性质的判断。社会主要矛盾规定的不同历史阶段党的历史任务,便是党的使命具体内涵的体现。也就是说,党的使命从来就不是空洞的目标,具有现实而丰富的内涵。
如何理解制度伦理呢?所谓制度,本质上属社会关系范畴,特指社会生活特别是公共生活中的规范关系,或称制度性关系,静态上它可分为社会组织制度和社会行为规则。制度与伦理关系密切,在政治领域,制度的实质是实现某种意图(价值观)的途径和工具,具有明显的伦理属性;或者说,本质上制度就是人类伦理价值的规范表达。因此,制度伦理泛指制度所体现的价值要素,即制度形成过程中所遵循和体现的价值准则。作为执政伦理的构成部分,制度伦理属工具性伦理的范畴,它所遵循的定律主要有两个:一是人们不应仅停留在意图(价值观)之中,应有与意图相适应的行动(积极责任);二是行动的选择不应违背意图的指向,应主动考虑行动的“善”及偏离“善”的后果(消极责任)。将执政的目的性认识转换成为普遍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形成组织及其成员行为基于意图的责任状态,是执政伦理的必然要求。因此,作为执政伦理的构成部分,制度伦理本质上就是责任伦理。如果说使命伦理凝聚着中国共产党执政的目的,属于观念形态的话,那么这种观念就必须进入实践,成为党行使国家权力的普遍行为规范。党执掌国家权力基本的价值遵循即制度伦理,如人民民主、依法治国等深刻体现着与实现党的历史使命相适应的制度逻辑。
如何理解主体伦理呢?主体伦理又称组织伦理,是社会组织领域的角色伦理,通常指以组织系统为主体,针对组织行为和活动适应社会角色的伦理原则和规范,是以权利义务统一为基础,以协调个人、组织与社会的关系为核心的行为准则。不同性质的社会组织其主体伦理的内涵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一般是基于组织目标和地位的差异而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伦理的特性,是由其历史使命和长期执政地位所决定的。本文选择使用“主体伦理”一词而不用更常用的“组织伦理”,就是要强调党是当代中国的执政主体,是实现历史使命的组织主体。主体伦理的基本问题有两个:一是党作为执政主体其组织行为应遵循怎样的价值和伦理原则; 二是党作为一个组织系统对内部组织和成员的行为有怎样的规范要求。
中国共产党执政实践活动所反映的执政伦理,一定意义上超越了马克斯·韦伯关于心志伦理与责任伦理的概括。马克斯·韦伯认为,一切具有伦理意义的行动,都可以归属到心志伦理或责任伦理这两种原则中的一种。心志伦理是指一个行为的伦理价值应该由该行为本身的内在价值所决定,行为者的责任只在于确保行为与纯洁意念的一致性;责任伦理是指行为价值由该行为的结果决定,所以要对行为的结果负责。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伦理实践在以下两个方面避免了心志伦理和责任伦理的偏好或不足:一是党的使命即“善的信念”建立在与时俱进的一套理性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而不是像宗教伦理那样建立在非理性的教条之上;二是重视行为后果与“善的信念”的一致性并承担执政责任,是党执政伦理及其实践的集中体现。
三、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的本源性命题
中国共产党的两个先锋队性质,蕴含和规定了其自身执政伦理的全部内涵,也就是说,中国共产党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全部合理性和正当性都可以从其两个先锋队性质得到解释。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就是一个基于党的两个先锋队性质提炼而成的执政伦理的本源性命题。先锋队意味着党的全部活动都是围绕着中国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展开的,党的使命、责任、行动就是启迪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对自身利益的认识,聚集和实现他们的利益。
首先,这一命题本质上具备典型的伦理属性。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作为人际关系中的伦理原则一样,“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长期执政党全部政治社会关系的伦理原则。这个伦理原则既有本体上的依据,也有实践中的规范要求。在马克思主义视野中,所谓政党的阶级属性,就是强调政党是阶级利益的代表,阶级和阶级利益是关于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最接近客观现实的本体论描述。作为阶级或阶层的政治组织,政党无非就是现实利益格局在政治上的体现。就此而言,中国共产党的独特性在于,它以中国社会绝大多数即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自己的利益,除此之外绝对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始终以自身居于其中的“他者”的利益为自己的利益,不仅是高尚的,而且更充满着合理性和正当性的伦理逻辑。同时,这一命题也构成中国共产党实践中的伦理原则。中国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是不断发展的,与此相适应,实践中党便需要对这些发展中的利益进行新的客观认识和概括,并需要通过国家政权推进和实现,更需要通过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组织系统始终符合这一伦理原则的要求。
其次,这一命题构成中共执政伦理的本源性命题或根本原则。“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之所以构成中共执政伦理的本源性命题,是因为它通过“利益”这一解释社会生活最本质的范畴来确定和衡量伦理原则,因此,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成为中共执政伦理的内容,并且也是最具根本性的内容。正如恩格斯在评论英国革命时说:“这个革命的开始和进行将是为了利益,而不是为了原则,只有利益能够发展成为原则。”这段话,一方面是强调利益之于政治活动的本质属性,“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利益与原则的关联和区别,原则是由利益发展而来的,是某种普遍利益的理论总结。显然,与原则政治相比,利益政治更具根本性。因为在根本意义上,原则总是可以还原为利益,通过利益来定义;在政治生活中,所谓原则无非是某种普遍利益的理论概括。
如果说现代政治生活越来越展现出利益政治与原则政治相结合的特征,那么,政党政治就是这种特征的集中体现。民主政治无疑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形式,其本质在于多数人的利益能够长久地得到维护。而多数人的利益,无论是长期的还是当下的利益,都是通过归纳或抽象的方法形成认识的,其概括性也越来越接近于原则政治的范畴。在民主政治条件下,一方面,社会的公共利益、国家的长远利益、多数人的现实利益的发展不断充实、修正着历史上形成的政治原则;另一方面,现实中业已形成的政治观念和原则既对各种利益的实现产生着现实影响,也对各种利益的发展提供了动力和憧憬。或许可以说,从人类政治史来看,利益政治与原则政治不断地相互融合,构成了人类政治进步的一般规律。
四、使命伦理:党的使命与执政地位相契合
“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伦理的本源性命题,也是使命伦理的逻辑起点,它规定了党的一切活动和努力都必须以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依归。中国共产党关于使命的认知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基础上的阶级使命,即工人阶级在历史中锤炼而成的解放全人类的使命,工人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二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基础上的“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民族使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华民族最伟大的梦想。中国共产党一经成立,就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义无反顾肩负起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本质上,使命代表着中国社会的普遍需求,对普遍需求的认知转换为实现普遍需求的现实行动,或者说使命认知与实现使命行动的一致,集中体现在党的执政地位的获得和坚守上。党执掌国家政权和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治理的突出成就证明,党是一个把行动建立在使命的规范要求之上,并有能力不断推进使命实现的政党。
历史上,中国共产党使命伦理的理论和实践展开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通过社会主要矛盾的科学认识,赋予抽象的使命以丰富的现实内涵;二是党通过持续的战略规划,将抽象的使命转换成具体的建设目标。在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中,关于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理论概括主要有: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社会的性质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主要矛盾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矛盾,主要矛盾决定了党的使命实现方式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和人民解放。经过二十八年浴血奋战,中国共产党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了新中国,实现了中国从几千年封建专制政治向人民民主的伟大飞跃。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主要矛盾规定了党的使命实现方式是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迎来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主要矛盾规定了党的使命实现方式是推动更高质量的发展和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
通过持续的战略规划,将抽象的使命转换成具体的建设目标,是党的使命伦理实践展开的基本逻辑。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共产党形成了“两步走”基本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战略步骤:“第一步,建立一个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第二步,全面实现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使我国经济走在世界的前列”。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基础上,将“两步走”的现代化设想发展成为“三步走”的现代化战略。“第一步,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一九八〇年翻一番,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这个任务已经基本实现。第二步,到本世纪末,使国民生产总值再增长一倍,人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第三步,到下个世纪中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人民生活比较富裕,基本实现现代化”。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展望下世纪,我们的目标是,第一个十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二〇〇〇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宽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再经过十年的努力,到建党一百周年时,使国民经济更加发展,各项制度更加完善;到世纪中叶建国一百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处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期上,党的十九大对我国所处新的历史方位进行了科学判断,认为“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奠定了坚实的前提:“从二〇二〇年到二〇三五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从二〇三五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十五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⑤。新时代“两个阶段”的战略安排,是在“三步走”战略的第一、二步目标已提前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的历史条件下,对“三步走”战略和“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从发展战略上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使命实践的新特征。
五、制度伦理:党的执政行为与责任伦理相契合
制度是价值的规范表达。新中国的国家政权和国家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人民建立和完善的,其表达的核心价值就是要保证党的执政行为始终符合实现党的使命要求,保证党的执政行为建立在围绕使命实现的责任轨道上。制度是配置权力的,同时也是配置责任的。从历史上看,当代中国制度建设的全部合理性和正当性,集中体现在人民民主制度化的过程之中。人民民主制度化的实质就是“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民族复兴”的历史使命作为价值准则体现于制度的过程。
如果说使命伦理以主观意图和意志为基本内容,那么,这一主观意图和意志的实践及其后果的承担则是责任伦理的基本内容。与使命伦理相比,责任伦理主要属于工具性执政伦理的范畴。在政治领域,执政的实质是围绕某种意图或价值而运用国家权力的过程,而执政的战略策略及行为则具有上述意图或价值的选择性。为了使这种选择与使命伦理相适应,体现责任伦理的制度建设就成为必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内容之一,是对一套成熟定型制度的探索,体现这一探索的显著特征即责任伦理的有效展开,即在制度的各个领域,形成“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立治有体、施治有序”的责任体系网络。这集中体现在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实践进程之中,人民主体性的确立和依法治国进程体现着责任伦理的两个主要方面。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价值遵循体现了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责任伦理特征。
人民主体性的确立,是“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民族复兴”的本质内涵和要求,因而也构成实践中制度(责任)伦理的基本内涵。人民民主是人民主体性确立的制度话语,既可以解释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性质,也可以揭示中国民主区别于西式民主的特色。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人民民主一直是其高扬的旗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总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正反两方面经验,强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不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保证人民主体性是中国共产党制度伦理的内在要求,体现了中国共产党执政行为与责任伦理的契合。
理论上,人民民主由三个要素构成:组织要素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本体要素即民主的阶级基础或“人民”范畴,体制要素即人民最广泛地参与国家管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人民民主话语和围绕人民民主的制度建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相伴随,其内涵经历了与时俱进的发展变化:第一,党的领导作为人民民主的组织要素,其本质在于确立人民主体性。中共十六大报告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在中共十六大提出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基础上,中共十七大概括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规律性要求。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强调依法执政必须要依宪执政。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中国共产党经过半个多世纪的执政实践的艰辛探索得出的科学结论,是党的执政方式创新和执政伦理概括的重大成果,也是中国共产党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执政方式。
第二,本体要素是人民民主最显著的特征。历史上,这一要素的内涵表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改革开放之前,受历次群众运动的影响,知识分子作为人民中的一个群体其地位是不稳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知识分子作为工人阶级一部分的政治地位逐步被确立。同时,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中分化出日益增多的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新社会阶层。2001年,江泽民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从贯彻“三个代表”的战略高度对非公经济人士等新的社会阶层的社会属性作出了科学论断,明确指出,这些新社会阶层,“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中共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指出,这些新的社会阶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相伴随,人民的范畴一直在不断扩大,迄今已扩大至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复兴的爱国者。第三,逐渐形成了制度的体系化和对权利的法律化认知。中共十二大以来,完善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政治建设的长期基调,认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进而确立了公民“四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坚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不断维护公民权利基础上,中共十八大将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融入人民民主实践之中,极大拓展了人民民主制度要素的内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来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让人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这一思想为协商民主大范围地融入人民民主提供了理论基础。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的制度伦理史上的一个质的飞跃。法治本身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基本伦理。法治的制度伦理意义在于:首先,法治建立在对我国长期施行的人治方式反思的基础上,是一种优于人治的国家治理方式。其次,法治反映了现代社会对国家治理方式的内在要求。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是人们活动范围日益扩大、联系日益广泛,这样的社会无法以人治的方式进行管理,而法治则与这样的社会相适应。最后,法治的制度伦理意义,从根本上来说在于它与社会关系的历史进步状态相适应,或者说,它能够适应并促进人们对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永恒追求。法治并不仅仅意味着现代复杂社会关系条件下的一种法律秩序,当然也不仅仅意味着更多的社会关系被纳入了法律的关怀之中;法治在根本上是要满足人们对民主、自由、平等、正义和有尊严之生活的永恒追求。这一点常常被法学理论看作是法治的实体价值并被归结为人的基本权利。“法治被看做一种培育自由、遏制权势的方法,看做人类作为负责任的道德主体或自由意志主体所从事的一种道德实践”。在法治对人类社会的各种意义中,人的权利和尊严是其中最为深层的部分。如果说在历史上法治价值的最初指向是秩序,而后逐渐地转向了形式上的公平并通过这种公平来实现秩序的话,那么,权利与人的尊严作为其价值中最为深层的部分是近代以来才凸显出来的。在现代社会,权利和人的尊严构成了社会秩序的一个基本渊源,进而也成为文明社会的伦理基础。
依法治国涉及改革开放全局,是改革开放的一个时代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法律体系的形成,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大多都具备了法律形式。对党的执政行为来说,依法治国的制度伦理必然蕴含着依宪执政和依法执政的逻辑和内在要求。就此而言,法治的制度伦理意义特别在于它所蕴含的规范政治取向。规范政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面对和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坚持的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在于:执政党运作国家权力的过程是否严格依宪依法而行。首先,在政治权力的范围和限度问题上,法治有利于改变以往政治权力只受非正式结构的限制(如模糊的道德观念、潜规则等)而很少受正式结构(如法律制度、组织结构等)限制的历史。其次,以宪法和法治的形式规范政治权力,通过制度化、法律化的途径,使政治权力的实际运行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法治不承认自己面前存在有特权者,就像党十八大报告指出的那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六、主体伦理:“两个先锋队”与党的使命相契合
“打铁还须自身硬”是中国共产党主体伦理的核心命题。中国共产党承载着“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历史使命,是长期的执政党。党的历史使命和长期执政地位必然要求党的主体伦理与之相适应。“越是长期执政,越不能忘记党的初心使命,越不能丧失自我革命精神”。聚焦党的历史使命的坚定信念,围绕团结统一、行动一致的组织目标,严格“四个服从”的行为规范,塑造清正廉洁的党的政治生态,构成党的主体伦理的目标和内容。
严格的行为规范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大多数政党的显著标志。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之所以是先锋队,不仅表现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意志的人民性和先进性,而且表现在中国共产党组织行为和成员行为的规范性和纯洁性。在长期执政实践中,中国共产党一直将自身的主体伦理建设作为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内容。“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也是我们党最大的优势。中国共产党的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在于从不讳疾忌医,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具有极强的自我修复能力。”如果说“打铁还须自身硬”揭示的是党的历史使命对其主体伦理的必然要求,那么“两个先锋队”就是党的主体伦理建设的核心意涵,或者说,“两个先锋队”与党的历史使命相契合构成中国共产党主体伦理的准则。这一伦理准则确立的现实性在于:人的本质在现实性上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对现实社会关系起基础作用的则是社会生产方式;中国共产党作为在现代生产方式中锤炼而成的组织,具备始终保持思想信仰上进步性和主体伦理上纯洁性的全部现实基础。这一伦理原则得以确立的实践性在于: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始终与党的历史相伴随。中国共产党百年史,就主体伦理建设而言,就是一部勇于刀刃向内自我革命、不断练就“打铁还须自身硬”的功夫、永葆党的生机活力的历史。保持对自身的严格要求,持续进行“自我革命”,用马克思主义科学理论武装自己,用优良的作风锤炼自己,以严格的行为规范约束自己,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
党的主体伦理建设涉及内容极其广泛,但行动一致是党的主体伦理最本质的要求。党的十九大提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而“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理论上,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就是最具原则性的党的主体伦理,其主体伦理的意义在于: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价值上体现着人民的中心地位;在组织上体现着党的组织系统内在的协调性和一体化;在行为遵循上体现着党内法规的一体化,体现着党内法规在全党的权威地位和全党行为一致性的要求,体现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成为全党努力的方向和基本遵循。也就是说,建立在严密的党内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础上的党中央权威,是党的主体伦理规律性的要求和表现。
作为使命型政党,中国共产党的主体伦理有着自身独特的建构逻辑。其中,深刻影响中国共产党主体伦理构建的因素主要有:第一,世界第一大党。按中国共产党党内统计公报的数据,截至2021年6月5日,中国共产党党员总数为9514.8万名,党的基层组织486.4万个。组织规模如此之大,是党的主体伦理建设面临的第一大客观事实。对大党来说,协调全党一致行动,塑造高水平的道德行为体,与较小的政党相比显然有所不同且相对更加困难。这一客观基础使中国共产党的从严治党呈现出自身特殊的规律,即紧抓“关键少数”。“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从严管好各级领导干部”。第二,中国共产党在中国这样一个十几亿人口的大国长期享有执政地位。在大国长期执政,是党的主体伦理建设面临的又一客观事实,对中国共产党主体伦理的要求和构建规律具有基础性的影响。“领导十三亿多人的社会主义大国,我们党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一方面,成功的大国治理无疑是建立在人民主体性基础之上的,而“两个先锋队”组织伦理则是塑造人民主体性的必然要求和实践逻辑;另一方面,长期执政意味着持久的权力考验,权力的工具属性要求党必须始终保有“自我革命”的状态。第三,具有使命型的立党之意。中国共产党与欧美各政党之立党之意的根本差异在于:前者是围绕国族生存竞争和民族复兴使命而兴起和发展的,而不像后者那样,仅仅是国内社会分化的阶层和利益集团诉求的组织聚合。为此,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之意必然要求更进步的价值体系,这使它的组织伦理内涵以及实践都具有明显的特殊性,因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具有崇高政治理想、高尚政治追求、纯洁政治品质、严明政治纪律。”第四,政党建设国家的历史逻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党建国家”的产物,而“党建国家”的逻辑演进和历史进程就是“党治国家”,也就是政党权力高度渗透政治和社会的政治体制。这一历史逻辑在根本上影响着中国共产党主体伦理的构建过程。
总之,执政的实质是围绕某种意图或价值而运用国家权力的过程,具有鲜明的伦理活动特质。因此,执政的伦理叙事由于其独特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视角,对这一过程及结果具有重要解释力。一般而言,伦理无非是人们处理各种社会关系的正当性原则。与中国共产党执政所涉社会关系的系统构成相适应,执政伦理范畴应重视动态、系统的理论研究而非静态、片面的理论建构。理论上,中国共产党执政面临着中国共产党与中国社会的关系、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以及中国共产党自身内部的关系等三维关系。适应此三维关系的“三个契合”所体现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就是基于执政伦理动态的、系统的理论叙事:党的使命与其执政地位的契合、党的执政行为与责任伦理的契合、党的先锋队性质与党的使命的契合所表达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即使命伦理、制度伦理和主体伦理,这些伦理构成了中共执政伦理的有机整体。(注释略)
原载于《政治学研究》2021年第6期。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时代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制度化建设研究”(19AZZ004)的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
程竹汝,best365英国体育在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基地首席专家;上海市政协理论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政治学博士学位。
主要从事政治学理论和政治制度的研究。在三十余年的学术研究中,依次集中对当代中国政党制度、人大制度、行政制度、协商民主制度、司法制度进行了较系统的研究。在上述每个领域都有集中、系统的研究成果。是国内少数几位有影响的跨政治学和法学的学者。
主持完成和在研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6项(重大项目:“习近平关于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重要论述研究”;重点项目2项;一般项目3项),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9项,以及市人大、市政协、市教委等重大招标项目10余项;出版《全过程人民民主:基于人大履职实践的研究》、《改革开放时代的中国政治发展》等学术专著10部;在《政治学研究》、《学术月刊》、《文史哲》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30余篇;获得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4次,全国党校系统优秀研究成果二等奖2次,中国政治学会和上海市社联优秀论文奖10余次。决策咨询成果被国家领导人等批示若干次。